聽說對振興失去很久的武德蠻有幫助的
不過, 馬政府很積極地推動募兵制, 我想以後只有那種對軍事很有興趣的人才會去當兵吧...
我已經退伍了, 不過對這篇文章還是蠻懷念的......
 

中華民國陸海空軍軍人讀訓

中華民國二十五年(1936)三月三十日 蔣中正頒

 

我中華民族,雄踞東亞,建國迄今,已歷五千年。以四萬萬和平優秀

之民族,聚居於一千一百餘萬平方公里之土地,復具有攸久光榮之歷

史,此其間先聖先賢,慘澹經營,奮鬥創造,固已歷盡險阻艱辛,自

今以後,尤賴我忠勇軍人保護維持之,乃克使我國家日益發揚光大。

願我全體將士,矢勤矢勇,一心一德,發揚民族固有之德性,砥礪獻

身殉國之精神,念念為救國而犧牲,時時作衛國之準備。如何而後可

以保我祖先遺留之廣大土地?如何而後可以保我繁衍綿延生生不息後

代之子孫?如何而後可以保我國家獨立自主之國權?凡此皆為我全體

將士無可旁貸之職責,而一時一刻不可或忘者。蓋我國家民族永續無

窮之生命,實惟我全體將士是賴也!列舉十條俾供勗勉:


   
第一條  實行三民主義,捍衛國家,不容有違背怠忽之行為。
   
第二條  擁護國民政府,服從長官,不容有虛偽背離之行為。

(行憲後改為擁護中央政府”)
   
第三條  敬愛袍澤,保護人民,不容有倨傲粗暴之行為。

   
第四條  盡忠職守,奉行命令,不容有延誤怯懦之行為。
   
第五條  嚴守紀律,勇敢果決,不容有廢弛敷衍之行為。
   
第六條  團結精神,協同一致,不容有散漫推諉之行為。
   
第七條  負責知恥,崇尚武德,不容有污辱貪鄙之行為。
   
第八條  刻苦耐勞,節儉樸實,不容有奢侈浮滑之行為。
   
第九條  注重禮節,整肅儀容,不容有褻蕩浪漫之行為。
   
第十條  誠心修身,篤守信義,不容有卑劣詐偽之行為。


   

以上所揭,不過略舉大端,此外國家一切法令規章,以及連坐法

等所規定,為我軍人必須遵守者,凡我全體將士,均應視為典範,共

同遵守。人人以此自勉,並以勉勵同袍,朝夕警惕,拳拳服膺;俾得

發揚奮勵無前之士氣,造成精粹勁練之國軍,共同擔負救國家救民族

之重大責任。我全體將士勉乎哉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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